第04: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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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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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好文明绳 宠爱“不掉链”
文明养犬余杭站宣传活动举行

  本报讯 (记者 诸飞扬) 犬类是人类忠实的朋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犬,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也会带来扰民、污染、伤人等问题。

  前日,2023“倡导文明 你我同行”文明养犬余杭站宣传活动在良渚玉鸟集广场举行。现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向养犬市民宣读告市民的一封信,倡导市民自觉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按期进行验审。倡导市民外出遛犬时,要系上牵引绳,避免发生意外,遇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及不喜欢犬只的群众,自觉收紧犬绳避让,并使用礼貌用语,请其先行通过。

  警犬专家白雁向市民进行宣讲,教授大家如何文明养犬、有效训犬,爱犬人士听后收获颇丰,纷纷表示将在实际养犬中践行学到的知识和方法。现场,工作人员还发放了文明养犬宣传资料,为大家讲解文明养犬注意事项,普及养宠知识,解答养犬困惑。

  广场上还布置了文明养犬潮宠市集,携犬漫游DOGWALK、文明养犬音乐LIVE SHOW、宠物静坐大PK等环节深受大家欢迎。“狗狗在静坐游戏中表现出色,我买了新玩具奖励它。”市民曹女士说,“它还认识了许多新朋友,我们相约着以后一起文明遛狗。”

  未来,余杭将继续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倡导全区养犬市民自觉遵守文明养犬规定,并规范社区居民养犬行为,营造“养犬必办证、遛犬必牵绳、犬便必自清”的文明养犬新风尚,传递文明养犬的礼仪之风,用文明缔造美好。

  阅读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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