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青海:
我局受理余杭区良渚街道铭雅苑西区2幢2单元201室的抵押权更正登记(注销该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向你送达陈述申辩及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告知书,因采取了邮寄、上门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告知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申辩及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逾期未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我局将在抵押权更正登记办结后公告作废该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