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锋龙 通讯员 杨洋)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中,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诉某传媒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该案明确:直播电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篡改他人直播带货视频、虚构商品推广关系、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为直播新业态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
近年来,直播电商蓬勃发展,盗用艺人、主播肖像及直播音视频画面,并通过篡改内容推销商品的乱象屡禁不止。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艺人与主播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获得官方授权的多频道网络(MCN)机构与品牌方的商业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和某网络公司拥有某知名艺人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然而,湖南某MCN机构通过旗下三个账号发布视频推广面膜商品时,截取了该艺人之前的公开直播画面,并通过技术手段恶意变更声音内容,将原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移花接木”为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带货牟利。
案发后,拥有独家授权的两家杭州公司将涉案账号的实际运营主体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以及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案MCN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声音内容以推广非该艺人直播中销售的产品,属于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为自身谋取不当竞争优势。2025年12月,余杭区法院一审认定该MCN机构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于2026年6月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该案具有重要裁判意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教授表示,该案突破了传统单纯依托人格权维权的局限,明确持有独家商业授权、实际开展内容运营的企业可基于自身独立竞争利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为规制AI虚假代言、声音克隆、数字人仿冒带货等新型纠纷树立了可资参考的裁判范式。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认为,该判决直击“搭便车”和攀附知名度的侵权本质,为行业内利用技术手段盗用内容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