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前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关于在全区林地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为做好清明和五一期间的森林消防工作,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2024年4月1日至5月10日定为全区森林禁火期。
在禁火期内,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林区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严禁炼山、烧荒烧灰、烧田埂草、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点香烛和烧香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